案情简介:王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成被告。
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9月底至10月12日期间,在其经营的店三楼,容留张某、范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,吸食由张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(俗称“冰毒”)共3次。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,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东侧房间内,容留张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。2016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,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东侧房间内,容留张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。2016年10月12日晚上,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三楼西侧房间内,容留张某、范某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张某提供的冰毒1次。案发后,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审理中,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。
法院判决:王某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和多次吸毒劣迹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关于辩护人提出“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、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,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”的辩护意见,经查属实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、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;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)。
律师说法:怎样会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?
容留他人吸毒罪,是指为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。所谓容留他人吸毒,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,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,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;既可以是有偿提供,也可以是无偿提供。三是主体要件。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,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,均可构成本罪。四是主观要件。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。行为满足以上构成要件,就会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。
以上就是关于“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,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”的案例介绍,在这里提醒大家,要提高对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特别是新型毒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认识,洁身自好,提高拒毒能力,拒绝自己吸毒,也拒绝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,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。如果出现法律问题,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帮助分析。